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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小琼、丁茂森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902执305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0
案件内容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30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苟小琼,女,生于1990年,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丁茂森,男,生于1979年,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苟小琼与被执行人丁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02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管、房产、证券、工商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丁茂森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丽萍

书记员:

书记员罗小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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