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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孙景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183民初362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13
案件内容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83民初3620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住所地:德惠市松花江镇街道。

负责人:张广洲,该行行长。

被告:孙景奇,男,1965年6月22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被告孙景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祝飞

书记员:

书记员薛晓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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