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辉煌公司与赵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酒肃巡初字第26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19
案件内容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酒肃巡初字第264号
当事人:
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学东、陆宗臣,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嘉辉。
被告赵金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嘉辉、赵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找也无下落,原告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确切居所,被告不到庭又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4元,退还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王哲
代理审判员陈岩
代理审判员王发斌
书记员:
书记员许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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