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酒泉市辉煌公司与赵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酒肃巡初字第26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19
案件内容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酒肃巡初字第264号

当事人:

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学东、陆宗臣,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嘉辉。

被告赵金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嘉辉、赵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找也无下落,原告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确切居所,被告不到庭又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4元,退还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王哲

代理审判员陈岩

代理审判员王发斌

书记员:

书记员许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