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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321民初143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30
案件内容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21民初1430号

当事人: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合,职务:经理。

被告:李志凯,男,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石斌锐

书记员:

书记员常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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