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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张珍珍等与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603民初4499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03民初4499号

当事人:

原告:张坤,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张珍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朱占领,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81543133A。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坤、张珍珍诉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坤、张珍珍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坤、张珍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蒋树良

书记员:

书记员桑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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