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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友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109执999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13
案件内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9992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赵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0109执99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盛红梅

书记员:

书记员朱剑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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