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执7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季铁,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曹明国,如东县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建飞,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如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季铁与被执行人刘建飞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2019)苏0623民特47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一、刘建飞给付季铁工资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2020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5000元;二、如刘建飞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则季铁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飞长期外出,行址不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飞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账户,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履行,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可以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飞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账户,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623民特47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张崴
审判员曹锐
审判员周斌
书记员:
书记员郁秋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