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山东某某大学失业保险待遇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102民初9991号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999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丙峰(系李某某之夫),男,1968年出生,住址同原告。
被告:山东师范大学,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山东师范大学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9月3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戚文波
书记员:
书记员韩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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