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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山东某某大学失业保险待遇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102民初9991号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999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丙峰(系李某某之夫),男,1968年出生,住址同原告。

被告:山东师范大学,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山东师范大学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9月3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戚文波

书记员:

书记员韩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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