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903民初4607号之一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7-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607号之一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1,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王某2,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王某3,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冀0903民初46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2、王某3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王某1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2、王某3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高伟
人民陪审员高宏利
人民陪审员刘秀燕
书记员:
书记员白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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