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821执恢2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贤兵,男,1985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熊先院,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贤兵与被执行人熊先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8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先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贤兵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熊先院仅履行部分,剩余部分一直未予以履行。申请执行人吴贤兵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熊先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熊先院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先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熊先院所在石门县新关镇新桥社区证明:被执行人熊先院家庭条件一般,妻子无工作收入,家中有两个小孩读书,暂无能力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贤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贤兵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熊先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吴贤兵,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先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吴贤兵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先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贤兵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贤兵发现被执行人熊先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滕振华
审判员聂菁
审判员潘双庆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龙
书记员舒立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