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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万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421执4619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4619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刘继万,男,1996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继万诉讼费一案,该案作出的(2021)皖04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0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开展了调查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苏悦

审判员刘福彦

审判员胡利民

书记员:

书记员缪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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