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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宋延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126执64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26执64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付建,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宋延弟,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住凤阳县。

审理经过:

张付建申请执行宋延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第011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宋延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延弟立即给付申请人张付建欠款30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被执行人宋延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宋延弟的银行存款3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胡之水

审判员马世卫

审判员刘世毅

书记员:

书记员马可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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