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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皖0102刑初749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0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2刑初74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东亚,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20]2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东亚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东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东亚谎称其朋友低价出售鱼竿,骗取被害人石某信任,后通过虚构销售鱼竿商家身份以“名门国药”微信帐号与被害人石某在合肥市瑶海区中绿广场附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名门国药”微信账户转账鱼竿款1888元。至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东亚又以被老板发现需补差价、交付鱼竿定金等名义通过“名门国药”微信号骗取被害人石某共计人民币5708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东亚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东亚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东亚罚金人民币9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审理中,被告人陈东亚已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另查,2020年4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东亚在接办案民警电话后,自行主动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陈东亚已于2020年4月27日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东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谅解书、辨认笔录、被害人石某陈述、被告人陈东亚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东亚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东亚已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东亚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审判员葛玫

书记员:

书记员王爱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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