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和化炬诉被告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华法民初字第67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08
案件内容
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674号
当事人:
原告和化炬,男,1966年1月4日生。
被告黄飞,男,1987年8月1日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化炬诉被告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李木华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赖韵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