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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和化炬诉被告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华法民初字第67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08
案件内容

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674号

当事人:

原告和化炬,男,1966年1月4日生。

被告黄飞,男,1987年8月1日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化炬诉被告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李木华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赖韵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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