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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立衡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82民初733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2
案件内容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2民初7334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孝峰,系八号支行行长。

被告:田立衡,男,39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立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缓交),由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百玲

书记员:

书记员毛雨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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