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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云香与刘武、刘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黔0221民初2366号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8
案件内容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221民初2366号

当事人:

原告安云香,女,1945年9月25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立,系水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武,男,1987年9月23日,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刘林,男,1974年3月3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刘明远,男,住贵州省水城县。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云香诉被告刘武、刘林,第三人刘明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云香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经本院催收,至今仍未缴纳,同时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彭江

书记员:

书记员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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