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伟俊与彭新宇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167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
2014-09-20
案件内容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1675号
当事人:
申请人谭伟俊。
申请人彭新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谭伟俊与申请人彭新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曹宏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谭伟俊与申请人彭新宇因赔偿纠纷,于2014年7月23日经广水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彭新宇赔偿谭伟俊各项经济损失6500元,于2014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伟俊与申请人彭新宇之间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曹宏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永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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