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刑更327号
当事人:
罪犯黄丽洪,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云07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丽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丽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云07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8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丽江监狱于2020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黄丽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丽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丽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丽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先才
审判员和麟峰
审判员王康元
书记员:
书记员侯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