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仵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04执166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16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冰。
被执行人:仵昌,男,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与仵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新平
审判员李鸣鹤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宾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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