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恢10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牛路。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傅海琴,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十里桥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海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6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和违约金等合计59173.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车牌号为苏FLX**的海马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要求进行查封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公积金。
四、本院发函请求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59173.61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廖建斌
审判员吴青良
审判员彭柯铭
书记员:
书记员陈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