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与张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011民初267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04
案件内容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民初2671号
当事人:
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6号。
负责人:刘秀远,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张书林,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与被告张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郑伯秋
书记员:
书记员田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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