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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鹏与鲁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5)鲁行初字第326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0-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鲁行初字第326号

当事人:

原告尹志鹏,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

被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任长吉,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尹志鹏不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依法受理。2015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无提出缓缴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李三光

审判员陈玺暄

助理审判员  杨 森

书记员:

书记员雷东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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