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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国与深圳帮派音响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56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8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56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建国。

被执行人深圳帮派音响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深圳帮派音响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福永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朝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杨曜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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