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厚街小米汽车配件店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2民初2461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0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2461号
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米汽车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前四个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YKU1F5T。
经营者:潘飞雄。
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鸿昌广场4501-4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8K。
法定代表人:汪某1。
审理经过:
案件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东莞市***米汽车配件店诉求: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维修费9730元。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为粤B*****小轿车(以下简称“案涉汽车”)的所有权人。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是张先生于2019年6月将案涉汽车送往原告处维修,因被告是案涉汽车的所有权人,故起诉被告支付维修费。被告则主张不认识张先生,与张先生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并提交《汽车租赁合同》,证明已在2018年8月3日将案涉汽车出租给深圳市**********,租期为三年。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与其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维修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东莞市***米汽车配件店(经营者:潘飞雄)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叶敏华
书记员:
书记员尹丽君
何嘉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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