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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雄飞与程秀琴、杨旭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镇民终字第016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12-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终字第01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秀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雄飞。

委托代理人任鹏飞,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旭孙。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秀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后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秀琴未到庭。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程秀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程秀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程秀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樊华勇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甘可平

书记员:

书记员凌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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