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代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382民初7774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10
案件内容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7774号
当事人:
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时光俊园******房。
法定代表人:许深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鹤霖,公司员工。
被告:杨代刚,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杨尚桥,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代刚、杨尚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由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任劲松
书记员:
书记员焦明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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