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执2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璎,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代理人:何丽君,系申请执行人陈璎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文献华,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璎与被执行人文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09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献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璎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陈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文献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文献华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数额,被执行人文献华名下无车辆。2020年3月4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文献华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璎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君,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委托代理人何丽君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文献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当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陈璎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文献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委托代理人何丽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5000元,尚有16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文献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璎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曹卫恩
审判员李科举
审判员龚盛林
书记员:
书记员龚殿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