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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号陈健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赣08刑更192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6-03
案件内容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刑更192号

当事人:

罪犯陈健。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袁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9日投入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19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5次。建议本院对罪犯陈健减刑十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赖苏平

审判员涂强

代理审判员邹勇

书记员:

书记员吴富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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