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刑更192号
当事人:
罪犯陈健。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袁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9日投入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19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5次。建议本院对罪犯陈健减刑十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赖苏平
审判员涂强
代理审判员邹勇
书记员:
书记员吴富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