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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英借款合同纠纷决定书
案号: (2016)豫0703执89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2
案件内容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6)豫0703执893号

审理经过:

李玉英:

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的(2016)豫0703执89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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