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84民初4368号
当事人:
原告:冯文,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郭华龙,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文与被告郭华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华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华龙支付所欠工资75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误工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受被告雇佣从油漆工工作,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了给付日期。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郭华龙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被告郭华龙于2019年1月15日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载明:今欠到冯文油漆工人工工资7500元,承诺于2019年10月一次性付清。被告郭华龙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因此对于原告提出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份左右,原告冯文受被告郭华龙雇佣,为被告无锡的工地从事油漆工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款75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10月份给付。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款,故形成本讼。
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文受被告郭华龙雇佣从事油漆工工作,双方已形成合法的雇佣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被告未能依照约定按时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误工费用,因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对该误工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华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文工资款7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郭华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薛东兵
书记员:
书记员黎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