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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浦江之一服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726执166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1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26执166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城北塔山,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724546551T。

法定代表人刘新安。

被执行人浦江之一服饰厂,住所地浦江县平七路**,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郑文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与浦江之一服饰厂(2017)浙0726执166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7962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之一服饰厂支付执行款16555.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浙0726执16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永钦

审判员洪永喜

代审判员 季程隆

书记员:

代书记员贾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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