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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永亮诉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项目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双执字第553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31
案件内容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5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唱永亮,现双辽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项目部。

审理经过:

唱永亮诉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项目部劳动报酬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双郑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项目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唱永亮劳动报酬款50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玉福

审判员郭春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

书记员闫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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