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海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105民初1055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15
案件内容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10554号
当事人: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俊,董事长。
被告:陈海明,现住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巴格那
书记员:
书记员支敏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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