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荣与张自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625民初3749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5民初3749号
当事人:
原告:赵桂荣,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张自海,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桂荣与被告张自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桂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桂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峰
书记员:
书记员梁春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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