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书波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427民初109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民初1093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崔公街北侧、锦纺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荣祥,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姜书波,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洗剪县城区南关街**。
被告:闫玲玲,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城区南关街**内**
被告:时继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夏津县宋楼镇时庄村**
被告:夏津县利华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宋楼镇时庄村。
法定代表人:时继军,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书波、闫玲玲、时继军、夏津县利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姜书波、闫玲玲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张振霞
人民陪审员刘真
人民陪审员王艳华
书记员:
书记员朱海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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