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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书波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427民初109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民初1093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崔公街北侧、锦纺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荣祥,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姜书波,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洗剪县城区南关街**。

被告:闫玲玲,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城区南关街**内**

被告:时继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夏津县宋楼镇时庄村**

被告:夏津县利华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宋楼镇时庄村。

法定代表人:时继军,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书波、闫玲玲、时继军、夏津县利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姜书波、闫玲玲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张振霞

人民陪审员刘真

人民陪审员王艳华

书记员:

书记员朱海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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