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丁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贵执字第0009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24
案件内容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贵执字第0009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
负责人:周巧燕。
被执行人:丁利,男,1991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丁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池州市九华公证处(2014)皖池九公证字第570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善清
审判员张俐琴
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
书记员陈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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