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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11执287 梁勃与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28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18
案件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2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勃,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张涛,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勃与被执行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民初4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可供执行车辆;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房产无登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工作,所以无工资发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张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民初4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宋遥

审判员李玉宝

审判员沈志刚

书记员:

书记员陈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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