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2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勃,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张涛,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勃与被执行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民初4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可供执行车辆;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房产无登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工作,所以无工资发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张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民初4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宋遥
审判员李玉宝
审判员沈志刚
书记员:
书记员陈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