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武良与陆德峰、曾丽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桂0107民初3191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7民初3191号
当事人:
原告:邓武良,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陆德峰(曾用名陆德林),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曾丽玑,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邓武良与被告陆德峰、曾丽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武良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武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武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武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卫萍
书记员:
书记员覃文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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