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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武良与陆德峰、曾丽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桂0107民初3191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7民初3191号

当事人:

原告:邓武良,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陆德峰(曾用名陆德林),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曾丽玑,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邓武良与被告陆德峰、曾丽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武良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武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武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武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卫萍

书记员:

书记员覃文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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