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东、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内0723执91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3执9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甘河林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伦春自治旗吉文镇。
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72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185000元,本案执行费2675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1.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2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在××镇××社区有一处土地登记,该登记已设定抵押,并被塔河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4.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18500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贾德富
审判员王丽娟
审判员张林聪
书记员:
书记员方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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