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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抒理、潘昱豪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707执269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08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269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钱抒理,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潘昱豪,男,1991年4月5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钱抒理与潘昱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苏07民终1094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钱抒理29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询问其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后果。

2、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网格员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2022年1月10日共计六次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常用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97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至本地协控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询问周边群众有关被执行人的状况及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常用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97元,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员: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李怀胜

审判员陈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陆剑

书记员相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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