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发佳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成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214民初6373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6373号
当事人:
原告:无锡市新发佳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C6132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2-28-407。
法定代表人:邵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含,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成根,男,199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新发佳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当日向无锡市新发佳园置业有限公司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无锡市新发佳园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陆凯
书记员:
法官助理金舟
书记员徐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