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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豹王汽配有限公司与兰州市西固区兴合汽车轮胎经营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甘0104民初117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民初1178号

当事人:

原告:甘肃豹王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313号中六区B10-B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艳,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兴合汽车轮胎经营维修部,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楼8号。

审理经过:

实际经营者:陈好勇。

原告甘肃豹王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兴合汽车轮胎经营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经调解,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甘肃豹王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豹王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甘肃豹王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武耀辉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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