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803行审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组织机构代码:00050646-6。
法定代表人赵晓集,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阳,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监察股科员,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张国辉,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罚字[2016]1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西地村集体土地建房,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双国土罚字[2016]12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1、将非法占用的3146.9平方米的土地退还,拆除非法占用3146.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缴纳罚款62938.00元。
被执行人张国辉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张国辉未经批准在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西地村占地套院建房,经申请执行人现场勘验,被执行人占地总面积3146.9平方米,其中建筑物面积54.3平方米,占地地类为旱地3144.9平方米,,林地2平方米,该地块均不在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承德市双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双国土罚字[2016]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张国辉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146.9平方米土地退还;二、拆除非法占用3146.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62938.00元。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形,故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6]1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退还土地和强制拆除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惠锴
代理审判员毕勇城
人民陪审员孟祥琪
书记员:
书记员客文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