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23民初1385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多暖物业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0PY5PW7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拉沐沦街万达广场。
负责人:满达,男,1958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巴林右旗北方广告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3MA0NQ1TQ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百吉乐小区对面。
经营者:额尔敦夫,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布仁德力根,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多暖物业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被告巴林右旗北方广告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多暖物业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多暖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满达、被告巴林右旗北方广告中心(以下简称北方广告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布仁德力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暖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判决被告返还预付款三万元整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一份,原告委托被告制作宣传栏24个,合同总金额十万元整。合同约定原告预先支付预付款三万三千元,经被告同意,原告支付了三万元,余款原告承诺待工作完成后一次付清。但是,之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进行宣传栏的制作,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进行制作,现已无制作意义。为此,特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30000元整。
被告北方广告中心辩称,2019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一份,因为原告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我与原告签订了一个假合同,合同约定先给付33000元,没给我钱的时候我就开始制作了,我制作当中给了我30000元,实际应该给我60000元,欠我30000元,我与原告多次协商要求原告将钱给我,后期原告公司倒闭了,原告跟我说不让我作了,原告说因为业主没有给他钱,他就不能给我钱,因原告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原告主张解除的合同是假合同,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原告要求我制作的我已经全部制作完毕了,已经产生了巨额的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原告多暖物业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北方广告中心(合同乙方)签订《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一、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奥森新厂区、办公区形象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二、甲乙双方各享有的权利义务,……;三、交付方式,……;四、工程时间,甲方向乙方付定金人民币60000元后15天之内制作安装完毕;五、付款方式,1、项目的总金额138000元,含税,此费用包含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制作以及安装;2、本合同签订后即预付合同金额60%,即60000元;3、整体项目提案得到甲方基本认可,待后期全部正式定稿完整交付后一周内付清余款40000元;4、乙方为甲方开发票;5、付款方式:转账或现金,转账至对公账户;六、违约责任,……七、其它,……。
2019年9月6日原、被告再次签订《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中对上述合同作出了如下变更,四、工程时间,甲方向乙方付定金人民币33000元后开始自制,15天之内制作完毕,2天之内安装完毕;五、付款方式,1、项目的总金额100000元,含税,此费用包含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制作以及安装;2、本合同签订后即预付合同金额30%,即33000元;3、13个宣传栏制作安装完后一周内付清余款67000,其它内容与2019年9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30000元预付款。截止2021年4月21日合同其他内容并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多暖物业公司与被告北方广告中心分别于2019年9月4日和9月6日签订了两份《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就同一事由签订了两份合同,应以2019年9月6日的合同认定为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预付款30000元,已履行交付预付款的义务,被告坚持按2019年9月4日签订的合同要求原告交付预付款60000元,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现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交付的预付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本案款项不是借款,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原告主张解除的合同是假合同,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本院认为,2019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也是被告自愿签订,故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上海多暖物业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被告巴林右旗北方广告中心于2019年9月4日和2019年9月6日签订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
二、被告巴林右旗北方广告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多暖物业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预付款3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多暖物业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巴林右旗北方广告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萨仁图雅
书记员:
书记员马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