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攀知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湘0121民初154号
案由:
民事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4-29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54号
当事人:
申请人: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7号国顺科技园四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20539320U。
法定代表人:蒋湘彪,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018-20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7B2DFW3U。
负责人:曹敏。
被申请人:刘攀知,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陈欢文,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攀知、陈欢文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6030210046020220000009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攀知、陈欢文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
书记员蒋培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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