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敖志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赣1021执58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12
案件内容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执5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盱江大道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

负责人:罗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敖志勤,女,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0)赣102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敖志勤30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吴献忠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志龙

书记员刘梦繁

书记员艾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