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敖志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赣1021执58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12
案件内容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执5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盱江大道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
负责人:罗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敖志勤,女,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0)赣102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敖志勤30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吴献忠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志龙
书记员刘梦繁
书记员艾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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