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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成、张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鄂0583执375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01
案件内容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3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宋方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张雄,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团结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819795987。

法定代表人:张家培,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方成与被执行人张雄、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3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92530.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新建

书记员:

书记员董灵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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