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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与闫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磐执恢字第4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14
案件内容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磐执恢字第42号

当事人: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

被执行人闫顺成,男,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26203.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与被执行人闫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295.00元由被执行人闫顺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学深

审判员杨润明

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

书记员司桂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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