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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13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4-17
案件内容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32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单树兴。

被告郑某,务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毛莲芳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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