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13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4-17
案件内容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32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单树兴。
被告郑某,务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毛莲芳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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