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华山制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5民终177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11-29
案件内容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民终17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山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雁琪,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芬,女,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华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制药)与被上诉人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山制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雁琪、被上诉人王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常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军请求华山制药支付在岗期间的工资,而华山制药辩称没有安排王军从事门卫工作,不应支付劳动报酬。二审中,华山制药提供了新证据,证明从2014年4月开始决定停止雇用王军看大门。发回重审后,原审应进一步核实该证据,并结合其它证据,作出相应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华山制药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审判长秦文强
审判员吴丽宁
审判员张敏娟
书记员:
书记员史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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